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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 发布人:llzx006
  • 所属: 卢龙在线
  • 2012/11/30 9:52:53

中共卢龙县委

卢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扩大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县开放型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上级招商引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一条  实行优惠投资政策。对我县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新型能源、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绿色化工、新型建材、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地价优惠。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纳税项目,一事一议。

(二)规费减免。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国家、省、市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财政扶持。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年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奖励期限三年。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第二条 积极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大力支持我县现有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扩大生产规模、发展上下游产品,新上项目享受本规定的规费、财政等相关政策。

第三条  奖励招商引资人。

(一)对提供有价值投资信息的项目信息人和提供有投资信息,且积极发挥介绍、推荐、沟通作用,协助项目投资者与我县联系、洽谈,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项目中介人予以奖励。

(二)项目信息人。在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地形成税收后,年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中介人。在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地形成税收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优秀中介公司广泛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活动,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经费用于代理招商,组织投资企业来我县考察投资,举办项目对接洽谈会,项目落地后享受中介人奖励。

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第四条  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县政府成立项目联审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副县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联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审查重大项目准入条件(项目建设条件、施工图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凡是经县政府项目联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及推进项目的意见,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

第五条  实施重大项目领办制度。项目引进单位为重大项目领办部门,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为重大项目协办单位。各单位按工作职能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对项目各个审批环节实行“全程领办”。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项目审批所需相关资料齐备后,凡我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有关手续办理完毕;需报市以上部门审批的,2个工作日上报手续办理完毕。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客商及企业高管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三、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委、县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卢龙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