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的遵守和执行;
2、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3、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 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8、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长,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 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对本级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10、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 在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消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3、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